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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到底是什么?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9天前 | 9 次浏览 | 分享到:

01

哪些商标缺乏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以下几类标志通常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1.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构成的;

  • 通用名称:比如在“新鲜水果”类别上申请“红富士”商标,因为“红富士”是苹果的品种名称,属于通用名称。

  • 通用图形:在“新鲜水果”类别上申请“苹果图形”商标,因为苹果图形直接代表苹果商品,不具备区分作用。

  • 通用型号:在“服装”类别上申请“XXL”商标,因为“XXL”是服装尺码,无法起到识别作用。


2.仅直接描述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

  • 描述质量:比如在“饭店”类别申请“超一流”商标,只是在描述饭店的质量水平,缺乏显著性。

  • 描述原料:在“服装”类别申请“彩棉”商标,因为“彩棉”指的是一种纺织原料,而非品牌名称。

  • 描述功能/用途:在“汽车轮胎”类别申请“载重王”商标,仅描述了轮胎的功能,无法区分品牌。

  • 描述重量或数量:在“米”商品上申请“50KG”商标,或在“香烟”类别上申请“50支”商标,都只是表示数量,毫无显著性可言。

  • 描述其他特点:如在第45类“临时照看婴孩”服务上申请“月嫂”商标,由于“月嫂”直接描述了提供的服务类型,因此不具备显著性。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况

过于简单的标志:比如单一的直线、基本几何图形、单个字母(如“□”或“A”)。

常见广告语或宣传口号:如“一旦拥有,别无所求”或“让养殖业充满生机”。

日常商贸术语或标志:如“打折”、“二维码”、“网购”这些词汇过于常见,无法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企业组织形式或简称:如“公司”、“重工”等,仅描述企业的性质,而非品牌。

仅有申请人的全称:如“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这只是企业名称,不具备识别性,相关公众很难将其识别为商标。(清华大学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可以注册为商标)

祝福语和日常用语:如“恭喜发财”、“阖家幸福”等,属于普通社交用语,缺乏显著性。


02

商标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

商标的显著性是可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增强或减弱的。

显著性从无到有

有些标志一开始缺乏显著性,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逐渐被公众认知并形成品牌效应。例如,“十万个为什么100000 WHYS”最初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但申请人通过提交书籍销量、获奖记录、宣传报道等证据,证明其在出版领域形成了公众认知,最终被认定具有显著特征。

显著性从有到无

一些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为被广泛使用而变成通用名称,最终失去商标的独占权。例如:

  • 阿司匹林(Aspirin):

    德国拜耳公司(Bayer)于1899年注册“阿司匹林”为商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拜耳在美国的商标权被剥夺,法院认定“阿司匹林”已成为乙酰水杨酸类药物的通用名称。

  • 赛洛芬(Cellophane):

    赛洛芬是一种由纤维素制成的透明薄膜,并且注册了“Cellophane”商标。

    因其广泛使用,“赛洛芬”逐渐成为透明薄膜的通用名称,商标权失效。

  • 尼龙(Nylon):

    最初是杜邦公司的品牌名,但因被公众普遍用作合成纤维的名称,最终丧失了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03

如何保护商标的显著性?

  1. 避免商标通用化:不要让商标成为商品的代名词,比如不要让“百度”变成“搜索”的代名词。

  2. 定期监测商标使用情况:确保商标的使用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长期不使用而被撤销。

  3. 加强品牌宣传: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强化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增强其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