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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吗?
来源:丰政通 | 作者: | 发布时间: 15天前 | 8 次浏览 | 分享到:

别担心,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一份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中的注意清单,以下这些细节需要您重点注意哦~

1名称变更

①名称申报方式有2种。变更公司名称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在线自主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住所属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

②在变更名称的过程中,如果您新申报的名称行业代码有变化,请同时注意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是否与行业代码内容相匹配。

2

变更住所

①住所证明文件的产权人、坐落位置等内容需与产权证保持一致,申请书填报的内容也需保持一致。

②住所使用文件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并由产权人签署(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加盖公章);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需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

3

变更经营范围

①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您可以登录国家发改委网站查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https://www.ndrc.gov.cn)。

4

注册资本

①注册资本分为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无需公示,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需要公示45日(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5

变更股东

①境内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境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该护照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提交的护照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③非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1)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股东应当提交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上应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专用章”。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股东还可使用简化版公证文书。

【特别提示】: 

1、如您已在京津冀、杭州、佛山任一登记机关设立过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股东已完成核验的,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该外国股东再向其他两地投资时,可提供由已设公司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根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海牙公约”缔约国相关使(领)馆认证文件改为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我国与“海牙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海牙公约”缔约国信息、附加证明书核验网址及相关授权机关等信息,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查询。

④随着股东人数和股东类型的变化,变更股东时请注意公司类型是否涉及同时变更。


6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①境内自然人股东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7

变更法定代表人

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决定由公司董事亲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