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涉税政策6大常见误区,企业和个人必看!
在股权转让实务中,不少企业或个人因对涉税政策理解偏差,容易踩中“误区”,引发税务风险。本文梳理了6个高频误区,结合政策依据逐一拆解,帮你理清股权转让中的税务要点。
误区一:股权转让=主动出售股权?这些情形都算!
很多人误以为“股权转让”仅指个人主动将股权卖给他人,实则范围更广。根据政策规定,**股权转让是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具体包括7类情形:
1. 常规的股权出售;
2. 公司按约定回购股权;
3. 企业IPO时,股东随新股公开发行一并发售股份;
4. 股权被司法机关(如法院)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 以股权作为出资对外投资,或参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6. 用股权抵偿债务(如抵偿个人或企业欠款);
7. 其他导致股权权属转移的行为(如股权继承、赠与等)。
误区二:股权转让的违约金,不用计入收入缴税?错!
部分转让方认为,股权转让中收到的“违约金”“补偿金”属于额外收益,无需计入应税收入——这一认知存在明显偏差。
政策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是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不仅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包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类款项,比如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义的资产、权益等,均需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相应税款。
误区三: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别漏“合理费用”!
个人转让股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心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这里容易被忽略的是“合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合理费用特指股权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需凭合法凭证扣除,不可随意增减。
误区四: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协商就行”?税务机关可核定!
有些交易方认为,股权转让收入由买卖双方自由约定即可,无需考虑市场公允性。但政策强调,**股权转让收入需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若出现以下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同类股权交易价格等)且无正当理由(如近亲属间转让、企业重组特殊情形等需提供证明);
2.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
3.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资料(如交易合同、收款凭证等);
4. 其他需核定收入的特殊情形(如股权权属模糊、交易流程不完整等)。
误区五:产权转移书据仅一方缴印花税?签订双方均需缴纳!
股权转让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类印花税,不少人误以为仅转让方需要缴税,实则**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人**,需按规定分别缴纳。
此外,印花税计税依据需注意3点:
1. 以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款;
2. 若合同未列明金额,按实际结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3. 实际结算金额仍无法确定的,按书立时的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指导价)确定。
误区六: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全额缴印花税?可扣除未实缴部分!
企业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常误以为要按股权全额计算印花税——这一操作会多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扣除“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的权益部分”确定**,仅对已实缴部分对应的股权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